戴可欣律师,北京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景
甲和乙为夫妻,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的脑部受到严重创伤,成为植物人。家庭中的所有生活重担都落到了乙一人身上,日子久了,乙对这种生活渐渐厌烦,最后索性与他人同居,对甲的照顾也大不如以前。甲的父母对此十分生气,想代其儿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由他们两位老人照顾甲。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在离婚案件中除配偶之外其他的亲属可否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以及参加离婚诉讼甲乙双方的现状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针对第一个问题:甲的父母可以代甲提起离婚。原因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代为起诉离婚的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可见,监护权的行使是依法律所列举的顺序来确定,若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时,上述、、人员就没有监护权。当成年人的第二顺序监护人认为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应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而不能直接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两种,要么做为案件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则其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是案件的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则其配偶就既成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成了被告。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法律上不允许的。
因此,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应依法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剥夺配偶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所以现在审判实践中或理论界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可由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二顺序监护人代为应诉这一点,是没有什么异议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做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本案中,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但是乙作为配偶既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是对方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首先变更甲的父母为甲的监护人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二、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案符合离婚的条件
考察是否准予离婚当然应以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为准,只要诉求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准予。本案中,甲成为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乙不仅不积极为其治病,不履行配偶照顾义务,还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双方感情破裂。而不能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生活能力,需要人照料为由而不准对方离婚从而剥夺或者限制一方的离婚权利。
一、终止妊娠后能否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因此,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如何离婚
如果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要求离婚;或者因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间离婚的目的。怀孕期间如何离婚请参照以下协议离婚的程序: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