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遗产没有继承权。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无效的婚姻自始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可以互相继承遗产,除非是双方当事人立有遗嘱指定让对方继承自己的财产,否则二人都不可能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一般没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不一定能继承房产。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的,那么双方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是在这之后,由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只能形成同居关系,而同居人之间不可以相互继承,除非遗嘱人立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其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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